证券代码:603600 证券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302,512,64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户的股份 1,694,606 股,应分配股数 300,818,03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的金额
为 105,286,311.9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302,512,640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
的公司回购专户股份 1,694,60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00,818,034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00,818,034×0.35)÷302,512,640≈0.3480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80 元/股)+0]÷(1+0)
=前收盘价格-0.348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加勇、阮正富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5137669
特此公告。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