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关于私募“倒壳”合同纠纷案件,北京的王先生与某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购买私募机构股权,但在支付30%的款项后,却发现标的私募公司存在历史异常和瑕疵,于是想要终止合同和退款。
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签署协议
拟23万买“私募壳”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6日,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作为甲方(委托人)、老板邦公司作为乙方(受托人)签订《委托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股权转让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3万元。
同年5月28日,老板邦公司工作人员王某通过微信与北京的王先生联系称,有个“很干净”的北京公司以25万元转让,并发送文件《北京私募证券简介》。该简介内写明标的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类型为“私募证券”,产品情况为“发行1只保壳产品,已清盘”,公司情况为“公司非常干净,工商协会没有任何异常记录,无任何法律诉讼”,并附有一张营业执照图片,不过,营业执照中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被遮住。
另据王先生透露,当时老板邦公司声称有个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基金业协会都没有瑕疵或经营异常,并刚刚清盘一只产品,转让此公司比新设一个私募基金公司更便宜快捷。但老板邦公司没有出示公司信息,告知他需要转让费23万元,且支付30%的款项才能得到公司信息。同时,老板邦公司表示不满意可以退款。
5月31日,王先生与老板邦公司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北京地区证券备案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特别声明“目标公司无诉讼、无债务,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资格,并且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已完成基金业协会2020年年检”,否则应退回款项。后王先生共向老板邦公司转账6.9万元。
6月1日,老板邦公司向王先生提供了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并出具老板邦公司对该公司的尽调报告,声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基金业协会备案等方面均没有异常、瑕疵。
不过,基金君查询发现,2016年5月,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6年7月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移出;而由于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2018年1月,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被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2019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批疑似失联的私募机构名单中,也包括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目前,该私募公司已被协会注销登记。
发现异常和瑕疵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据王先生陈述,支付30%的款项后,老板邦公司开始催促他准备资料用于工商变更,但他主动调查后发现,被收购公司存在历史异常和瑕疵,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资格存在重大风险,该公司的现状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此公司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老板邦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目标公司用于完成股权收购。
此外,老板邦公司曾要求他出资190万元给乾元鼎汇公司原股东,相当于自然人拿钱换出来190万元股本,但被他最终拒绝。王先生则要求老板邦公司退回已付款项,也被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老板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收购合同》系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委托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主张老板邦公司履约行为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委托收购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于2021年12月10日解除;老板邦公司返还王先生已付款项6.9万元。
老板邦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2日立案。5月30日,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事公司还曾卷入另一起
私募股权买卖纠纷
此外,基金君查询发现,老板邦公司还曾卷入另一起私募股权买卖纠纷。
根据裁判文书网于今年5月初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去年1月,老板邦公司与金运公司签订了《委托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杭州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老板邦公司为此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
老板邦公司表示,之所以收购标的公司,系由于标的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金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也多次承诺如果标的公司无法发行产品,将进行退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公司尽调结果显示公司存在信息异常,包括从业人员少于5人、工商登记股东信息与基金从业协会备案股东信息不一致,且标的公司连续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产品。
经与赵某沟通,其表示股权转让方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老板邦公司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第二期部分款项,但金运公司未能解决该问题,导致没有托管公司愿意承担风险,实际无法发行产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目前该标的私募公司同样也被协会注销登记。
老板邦公司认为金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解除合约并退款。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委托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过,可认定因标的公司存在经营异常,实际上导致无法托管、发行产品,致老板邦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老板邦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金运公司返还老板邦公司15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中基协对“倒壳”等
非正常中介代办业务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早在2019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发布《关于登记备案工作的严正声明》,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从未制定或委托包含律师或律所、外包服务机构在内的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事宜,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的所谓“包通过”“有内部关系”“专业移除异常公示”“加急办理”等许诺均属骗局,协会对“保壳”“倒壳”“登记备案一条龙服务”等非正常中介代办业务不予认可。
去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发文,曝光了部分所谓私募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通过电话邮件、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短视频APP,以公开宣传及员工营销的方式,声称可以提供“管理人登记备案代办”“私募机构注册落地”“私募机构买卖壳”“人员代寻挂靠”“提供通道、代持”及“团购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
为此,协会还公开征集证据线索,着重治理相关主体夸大宣传承诺非正常私募中介服务、扰乱私募行业运行秩序的现象。
关键词: